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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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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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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后简称《细则》)自2026年2月12日,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家医疗保障局第7号令公布,于2026年4月1日,正式施行。值此之际,CCMTV频道与大家一同梳理了解《细则》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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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条例及解读

01

细则第二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存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且通过虚假宣传、违规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服务)等方式组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应当认定定点医药机构存在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所称“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

解读:该条款明确欺诈骗保主观故意适用“客观行为推定”原则,契合《行政处罚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相关意见,解决了基层执法中主观故意直接取证难的核心痛点。存在法定客观违法事实且实施特定诱导行为的,直接推定具有骗保故意,行政相对人需自行举证证明无主观过错方可豁免责任,统一了全国医保监管执法尺度。

02

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在按病种付费下,定点医药机构采取高套或低编病种(病组)编码等违反医保支付方式管理规定的,可以认定属于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对按病种付费下因病例入组错误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可采取差额计算法、比对计算法等方式核定损失。

解读:该条款明确了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iagnosis Related Groups,DRG)/按病种分值付费(Big Data Diagnosis-Intervention Packet,DIP)支付模式下违规行为的法定认定标准,明确了该模式下基金损失的3种法定计算方式,解决了支付方式改革深化后,高编高套、分解住院等行为定性、基金损失量化等长期困扰一线执法的技术难题,推动医保监管从项目监管向项目与病种协同监管转变。

03

细则第三十六条:根据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不同方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时点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定点医药机构将违法行为涉及的医药费用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报且对应的医疗保障基金拨付到该医药机构时;(二)个人通过定点医药机构联网结算医药费用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向定点医药机构反馈医疗保障基金应当支付的金额,个人以此与定点医药机构完成结算时;(三)个人通过手工报销方式结算医药费用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给个人时。

解读:该条款对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全场景下的医保基金损失时点作出了普适性规范,并非仅适用于按病种付费场景,覆盖了定点机构申报拨付、个人联网结算、个人手工报销三类核心结算场景,厘清了基金损失认定的时间边界,为全场景医保执法办案提供了统一的法定标准。

04

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虚假就医购药、非法收购销售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耗材等行为,可直接认定为欺诈骗保;个人转卖医保基金已支付的医药产品、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医保待遇、参与骗保组织活动等行为,可依照欺诈骗保相关规定处罚。

解读:该条款细化了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及职业骗保人三类主体的骗保行为负面清单,重点明确了“车接车送、减免费用、赠送财物”诱导就医、倒卖“回流药”、虚构信息骗取生育津贴/门诊慢特病待遇等违法情形的法定认定标准,明确药品追溯码可作为执法取证依据,为精准打击欺诈骗保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05

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明确了两类情形的法定认定标准。

解读:该条款落实《行政处罚法》相关要求,明确了医保行政执法“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核心原则,划定了“轻微不罚”“首违慎罚”的适用边界,既对欺诈骗保等严重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也对轻微、初次违规行为设置了教育纠正的空间,规范了医保行政处罚的裁量权。

06

细则第二条、第九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医疗保障基金智能监督管理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全流程、全领域、全链条的智能监管体系;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要求,积极应用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视频监控、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药品耗材追溯码。

解读:该条款明确了医保智能监管的法定制度框架,官方发布会明确该体系包含“医药机构端事前提醒、经办端事中审核、行政端事后监管”三道防线,兼具赋能监管部门与定点医药机构两大功能。医保部门已建成智能监管规则库、知识库,开发免费接入的事前智能提醒系统,可在诊疗环节对违规行为进行预警拦截,官方呼吁定点医药机构主动对接该系统,实现“抓前端、治未病”。

07

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对定点医药机构采取信用管理措施;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建立参保人员违法使用医保基金分级分类信用管理机制,明确8类信用管理措施。

解读:该条款构建了覆盖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参保人员全主体的医保信用管理体系,明确了分级分类的信用管理措施。官方发布会明确,2025年已全面实施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驾照式记分”管理制度;2026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医保信用管理试点工作,围绕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类管理机制、信用修复机制先行先试,加快形成全国统一的医保信用管理制度。

08

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明确了12种涉嫌违法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形,规范了医保行政部门与司法、监察机关的案件移送与反向衔接机制。

解读:该条款构建了完整的行刑衔接机制,明确了组织诱导骗保、倒卖医保药品、伪造病历资料骗保、阻碍执法等12类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法定情形,厘清了经办机构与行政部门的内部案件移送规则、行政部门与司法监察机关的双向衔接机制,明确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也不得以刑事追责替代行政处理,形成了全链条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强化了对恶意骗保行为的法律震慑。

2

医疗机构相关条例节选

第九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要求,积极应用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视频监控、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药品耗材追溯码,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第十二条: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解除服务协议或者不再续签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视既往协议履行情况、提出解除协议的原因,或者根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费用开展全面核查。核查发现涉嫌违法或者违反服务协议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解除或者不再续签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明确了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8类法定情形,及对应的处置规则。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对定点医药机构采取加强法治教育、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等信用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疗保障支付资格管理,根据违法行为、违反协议约定行为的性质及其负有责任程度等对相关责任人员设置相应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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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相关条例节选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依法享有医疗保障待遇,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参保人员应当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开展调查,依照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配合规范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明确了参保人员拒不配合调查的7类法定情形,及暂停联网结算的处置规则。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利用本人就医购药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将医疗保障基金已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进行转卖的,可以认定属于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可认定个人存在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的6类法定情形,包括冒名就医、重复报销、超量购药转卖、倒卖医保药品、出租出借医保凭证非法获利等。

第三十二条:明确了个人骗取医疗救助、门诊慢特病、异地长期居住、生育津贴等医保待遇,及参与他人骗保活动的,可依照欺诈骗保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000元以上的,暂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每增加100元增加暂停联网结算1个月,直至1900元以上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2个月。参保人员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行为,故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暂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2个月。

第三十四条:建立参保人员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分级分类信用管理机制,明确了8类对应的信用管理措施。

总结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共5章46条,覆盖总则、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大模块,全面细化了医保基金使用全流程的监管规则、主体权责、违法情形认定、处罚裁量标准、智能监管体系、信用管理机制及行刑衔接机制。

《细则》的落地,把医保监管从 “原则性要求” 转化为 “可执行的合规指南”。对医疗行业而言,细则的落地标志着医保监管正式迈入精细化、法治化的全新阶段,通过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智能管控、宽严相济的执法裁量规则,引导医疗行业规范执业、实现内涵式高质量发展,监管不再只有 “刚性约束”,也兼顾了容错与引导,给规范执业的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留出了合理空间。对参保群众而言,细则的施行,本质上是对群众 “看病钱”“救命钱” 的更严密守护。严打欺诈骗保、规范基金使用,保障医保制度的健康可持续,让每一分医保基金都真正用在群众的医疗保障上。

参考: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实录

编辑:陈鹳颐

封面图片:AI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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